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关于加强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直达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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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近期能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 推进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配置效率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要“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价格形成机制”,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性产品价格改革”。今年上半年,水、电力、成品油等重要能源价格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一、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污水处理收费和水费征收制度普遍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逐步施行,反映我国水稀缺状况、水处理和污水治理成本的水价体系基本形成,对于促进水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费等仍然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范围偏窄等问题,不利于促进的节约使用。 今年以来,天津、上海、南京、广州、兰州和银川等城市相继调整了水价,沈阳、西宁等城市已召开听证会,准备调整水价。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调价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解决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有的是为了缓解供水企业生产经营亏损,有的则是为筹集南水北调等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这些措施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利于促进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截至2008年底,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终端平均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费等)分别为每吨2.35元和3.19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12.4%和17.2%。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实际收取标准分别为每吨0.70元和1.00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了29.6%和38.9%,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幅度明显超过终端水价调整幅度。 为确保水价改革稳妥实施,近日,我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当前水价调整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求各地在调整水价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切实加强对供水定价成本的审核,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简化水价分类,实现工商业用水同价;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继续深化电价改革 电价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制定。按照这一改革目标,今年上半年,我们积极推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等方面的价格改革。 一是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下发《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按照风能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区,并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一方面,通过事先公布标杆电价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投资预期,鼓励开发优质,限制开发劣质,有利于促进风电开发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励风电企业不断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今年3月份,明确放开20%的售电市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大型工业用户,允许其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鼓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6月份,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电价改革,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促进合理的电价机制形成。 三是清理整顿优惠电价。针对部分省份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不利于促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情况,报经院批准,我委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地凡是以发、用电企业双边交易等名义,擅自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企业销售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进行全面清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将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继续深化电价改革。指导各地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研究制定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生物质发电价格机制;抓紧研究下发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指导办法,减少交叉补贴;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三、认真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今年以来,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有升有降地调整了成品油价格,其中3次有控制地提高了成品油价格,2次下调成品油价格,对调动炼油企业积极性,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石油缺乏,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石油需求迅速增长,国内石油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据统计,2008年我国石油净进口2亿吨左右,占全部石油消费量的51.3%,而且我国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还在逐年上升。如果不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国内石油价格关系,就难以有效地利用国际石油,难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石油的需求,势必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石油消耗过多,浪费现象突出。大排量车辆有增无减,交通状况日益恶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不断下降。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成品油价格,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石油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些人总是拿我国油价与美国相比。我国国情客观上要求成品油不能像美国一样实行低税负和低价格的政策,如果我国人均石油消费达到美国的水平,全世界的石油都难以满足我国石油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利用价格和税收杠杆,尽早引导石油合理消费,通过适当合理的价格,促进石油节约和节能减排,保证国家能源安全。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目前的经营体制下,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工作也会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有关制度、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但这是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只能用继续深化改革的办法去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决执行经院批准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贡献。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并适度控制成品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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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公路局所有的行政开销和人员工资等经费全是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这部分资金支付的。和全额、差额、自筹自支不同的是前三种事业单位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支付。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这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是由费改税这部分经费由中央专款下拨到省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带发。这类事业单位基本都属于交通系统。可以放心报考,与其他三种事业单位待遇上无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热点话题一:汶川大地震
热点话题背景: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区总面积约五十万平方公里、涉及川、甘、陕、渝等十个省区市,逾4625万人受灾,六万九千二百二十七人罹难、一万七千九百二十三人失踪。灾区房屋大量倒塌损坏,基础设施大面积损毁,工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举世罕见。灾区不少学校倒塌,令众多学生罹难。
抗震救灾,全国总动员,坚持把抢救人的生命摆在首位。废墟救出八万四千余人,并千方百计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全力抢修交通、电力、通信、广电、水利、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及时处理和化解堰塞湖等次生灾害,及时准确公布灾情,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创造了有利条件。全国掀起赈灾热潮的同时,国际社会亦纷纷伸出救援之手,协助灾民和灾区重建。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2)对于自然灾害,属于突发的范畴,国际有关部门需要针对性地建立突发时间的紧急反映机制。(3)在灾后重建过程中,要注意规划,注意灾后居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
热点话题二:北京奥运
热点话题背景:八月八日至二十四日,北京成功举办了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二百○四个国家和地区一万多名运动员参加了北京奥运会,十六天内刷新了卅八项世界纪录和八十五项奥运会纪录;中国代表团取得了五十一枚金牌、一百枚奖牌的优异成绩,首次名列金牌榜首,创下最好成绩。
北京奥运会完善的比赛场馆设施,出色的组织服务工作,精彩的开幕式和闭幕式,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国际奥会罗格赞扬“这是一届眞正无与伦比的奥运会”。九月六日至十七日,北京还顺利举办了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奥运是一次很好的向世界展示中国的机会。(2)奥运场馆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节俭办奥运”,避免出现“奥运亏损”。(3)奥运举办,对旅游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4)奥运结束后,奥运精神的延续性问题,以及奥运对人的价值观的正面促进作用不可忽视。
热点话题三:“神七”航天员漫步太空
热点话题背景:九月二十五日,“神舟七号”飞船搭载三名太空人翟志刚、刘伯明和景海鹏,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升空。二十七日下午,翟志刚顺利出舱,挥舞五星红旗在太空漫步十分钟,行走总里程九千一百多公里。翟志刚在太空向全国人民,向全世界人民问候,茫茫太空第一次留下了中国人的足迹。
“神七”在太空预定轨道绕地球飞行了四十六圈,其间太空人完成了一系列空间科学试验;释放了伴随卫星“天链一号”绕飞试验,获得重要成果。二十八日十七时三十七分,“神舟七号”飞船在内蒙古中部成功着陆,三名太空人安全出舱。“神七”载人航太飞行获得圆满成功,标志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三个独立掌握空间出舱技术的国家。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这是我国科技不断发展的一种结果,充分体现科技精神。(2)这对我国突破国外太空技术的封锁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3)“神舟七号”极大鼓励中国人民,具有巨大的精神指导意义。
热点话题四:四万亿拉动内需,抗金融海啸
热点话题背景:2008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受国际金融海啸影响,出现下行趋势,股市节节下跌。面对逆境,中国出台一系列措施应对危机。11月5日推出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宣布将投资40000亿元人民币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并大幅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基准利率。其他还有: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敎育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等。这些措施注重打基础,强民生。此外,为了扩大消费,还提出继续提高农民收入及离退人员离退休费等五大措施。
十二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首要任务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世界经济大格局中,中国将尽全力办好自己的事情,而中国保持发展繁荣,就是对世界的贡献。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这是从保障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出发的正确政策(2)扩大内需应该重点落实到社会保障领域,通过,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兼顾普通老百姓的民生问题。(3)避免个别投资领域出现投资过热,戴斌老师认为还应该均衡地将投资落实到不同的经济领域。
热点话题五:三聚氰胺毒奶粉
热点话题背景:九月十一日卫生部证实,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导致全国各地出现许多婴幼儿肾结石病例。为此,院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回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回收问题奶粉、免费医治患者、彻查、通报世卫组织及严惩有关责任人。
全国因食用问题奶粉而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逾二十九万人,其中住院五万一千九百人,死亡六人。经追查全国二十二家奶粉企业发现问题奶制品,相信是在奶源生产、收购、销售环节中出问题。九月十七日,院决定全面检查奶制品,整顿奶制品行业;停止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作重要修改。九月廿二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奶粉引咎辞职”,成为又一名因处理重大公众安全事故失当而请辞的正部级官员;三鹿集团所在的石家庄市市委书记遭撤换,被免职;三鹿董事长及多名涉案者被拘捕。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这涉及到我国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问题,需要重点关注。(2)对于患病儿,不仅企业要承担责任,社会也从“公共危机”的角度给予关怀。必要时可以号召群众捐款。(3)这对中国企业而言,敲响了“警钟”,诚信再次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热点话题六:南方十多省遭冰冻灾害
热点话题背景:2008年1月中至2月上旬,南方十多个省区连续四次遭受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袭击,导致一百二十九人死亡,一百六十六万人紧急转移安置,一点七八亿亩农作物受灾,倒塌房屋四十八万五千间,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五百一十六点五亿元。大雪灾使南方数十万准备返乡的农民工滞留火车站,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全面瘫痪;数省市的电线塔被积雪压垮,城市供水系统在低温下爆裂,多个城市大面积的停水和停电,通讯业遭重挫;公共交通受阻,严重影响煤碳、蔬菜、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运输。
中央迅速部署抗灾救灾,各地区、各部门紧急行动,、武警官兵进入第一线,社会各界同舟共济,灾情在短时间内受到控制,缓解了各种困难,稳定了民众情緖。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这涉及到我国的救灾应急机制问题,需要重点关注。(2)救灾过程中,解放军战士体现大无畏精神值得赞颂,媒体需要多做相关报道,新东方戴老师认为需要在社会角度宣传这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3)救灾过程的组织流程,需要进一步优化,对于救灾快速反应机制的构建需要加强。目前我国救灾反应机制在国际领先,但毕竟中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因此,我们还需要思考如何更快地将救援物质和人员安排到位。
热点话题七:改革开放三十年
热点话题背景:2008年,中国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2008年12月十8日,中央隆重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国家在讲话中强调,改革开放是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历史新时期,是我国的“第三次革命”。宣布了中国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在2021年建党百年时,全国建成较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十月九日至十二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规划新一轮农村改革路线图,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改革开发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精神不能丢。(2)改革开发,需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3)改革开发,在现阶段,需要重点关注产业结构升级和民族品牌的构建。(4)改革开发过程,要注意民生问题的解决,需要让全社会都享受到改革开发带来的成果,全力推进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
热点话题八:两岸基本实现“三通”
热点话题背景:11月3日至7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率海协会协商代表团访问台湾,这是海协会***首次访问台湾。两会最高***首次在台北举行会谈,就两岸空运直航、海运直航、直接通邮等签署协议。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从12月15日起,两岸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州、深圳以及台北、高雄、基隆等多个城市同时举行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以及直接通邮启动仪式。这标志着两岸直接“三通”基本实现,两岸关系取得历史性重大进展。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祖国统一是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这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2)“三通”意味着两岸人民的交流进一步增强。(3)两岸交流应该扩大交流的领域,除了经济交流外,文化交流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4)要进一步简化两岸居民往来的“手续性问题”,广州新东方戴斌老师认为可以参照“港澳通行证”的做法。
热点话题九:燃油附加税的征收
热点话题背景:按照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收费行为和公平社会负担,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节约。(2)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给部分群众增加一定的经济负担,但长期而言有利于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3)国家通过的经济手段,调控能源价格,充分发挥了宏观调控的作用,值得支持。
热点话题十:政务公开
热点话题背景: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将在建设公开透明的,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深刻影响。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部门,条例还规定了应该重点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从5月1日开始,只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公众都可以予以查询和了解。
可能涉及的答题要点:(1)政务公开是工作透明化的必然体现,也是行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必然要求。(2)“罪恶止于阳光”,在透明的环境下,行政相对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更加方便快捷,符合行政的效能原则和服务宗旨,(3)民众可以基于公开的程序和信息对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暗箱操作”也能最大限度被避免。(4)广州新东方戴斌老师认为政务公开的意义不仅在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在于对行为的监督。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当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者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
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
第九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编制公路建设、养护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取措施提高路况,保证畅通。
(三)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装备,交流先进经验,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
(六)负责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路发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提高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发展规划,按《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应当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筹集。
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乡道的建设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边远、贫困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可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
边防、国防公路建设资金,另由国家专项投资解决。
第十五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项目,均应当按国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项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和乡道也可适当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
重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取招标办法,鼓励竞争,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制。
凡纳入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际招标,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特殊公路建设工程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取议标、邀标或者投资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市场管理、定额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单位必须取得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的施工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当及时按国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二十条 现有国道、省道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开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凡根据县级市和县城建设规划进行公路扩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承担与现有公路技术标准相吻合部分所需的建设费用。提高公路技术标准和扩大工程规模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或者确定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的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出入口道路与干线公路连接处,已划为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设规划、及其实施以当地城建主管部门为主,公路主管部门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批准划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新建公路或者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设施等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批准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造册登记,立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公路设计、施工应当尽量适应地形变化,并取必要措施,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通过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公路,应当注意与周围环境、天然景观的协调。严禁损坏历史文物。
修建公路如可能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军事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所涉及的建设原则、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组织实施、交接管理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院确定的分工,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设施,高速公路还应当同时修建监控、营运、服务、救护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取下列组织形式:
国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备砂石材料。
县道以建勤轮换工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当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养路专业工人。
乡道由乡(镇)人民组织群众养护。
公路养护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设立一个,也可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度、路面等级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变化,设置大道班(或者养护工区)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和边远地区的公路,也可实行机械化养护队定期巡回养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损失。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除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者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外,应当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进行公路养护或者施工作业,应当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当在作业处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设置红灯警视信号。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者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函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应当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发布通告。
在高等级公路或者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本着珍惜民力的原则,做好民工建勤工作。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车船运输工具每年每台件不得超过两个建勤工日。
第三十一条 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水毁、泥石流、沙埋、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可及时报请当地动员附近驻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紧急抢救,尽快恢复通车。
当国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应当将阻、通情况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省道、县道、乡道中断交通的报告程序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取土场地,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县(市)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者临时拨用手续。
在县(市)人民核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取土(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公路养护工程取土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军事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本着因路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实施公路绿化。
对公路花草树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
(一)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者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有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矿、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危及的可能时,从事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同时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路产安全的,须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三十九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签订协议,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指定路段,设置试车标志,并明确由厂方向路方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
第四十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者商定按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需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
第四十四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侵犯公路合法权益、造成路产损坏或者严重危及路产安全的单位、个人或者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者和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查处,并按《条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对驾车逃逸者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赶赴交通检查站会同检查人员共同拦截,查处其违章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过渡费,以及其他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挤占公路规费。
第四十七条 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凡利用和需要偿还的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经省级人民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所有车辆通过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属国家规定免征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通行费、过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其征费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种公路规费征收票证和处罚单据,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十二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公路或者桥梁、隧道的养护及收费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偿还和需要偿还的集资。
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第五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
(二)罚款。
(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者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三)对违反公路渡口管理规章的,按该规章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参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乱砍滥伐或者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通行费、过渡费的,应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公路征费人员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对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挪用公路规费于其它建设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审计、财政部门有权追查、索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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