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巨人号超巨型原油船的简介

2.陕北油田案的案件

3.原油现货交易中订立转让,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09年31号原油价格_2009年原油

3月31日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将再次开启。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本轮周期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原油均价低于40美元/桶的“地板价”,国内油价调整将暂停。

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开启

按照2016年出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根据国家发改委消息,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于今天(3月31日)24时开启。

国际油价跌破“地板价”国内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

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本轮成品油调价周期内(3月17日—3月30日),国际油价继续震荡下跌,伦敦布伦特、纽约WTI平均油价比上轮调价周期下降36.05%。根据2016年出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国际油价平均水平已跌破“地板价”(每桶40美元的调控下限),按照机制,国内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整部分将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020年,国内成品油调价已呈现“三跌三搁浅”的格局。截至3月31日,今年共有6次调价窗口期,其中2月4日、2月18日、3月17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截至本次调价,汽油价格累计每吨下调1850元,柴油价格累计每吨下调1780元。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本轮周期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原油均价低于40美元/桶的“地板价”,国内油价今天将不调整。未调整部分将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信息来源:新疆交通广播,央视财经新闻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海上巨人号超巨型原油船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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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油田案的案件

“海上巨人(Seawise Giant)”号油船是一艘超巨型原油船,是15年日本住友重工业为香港船主董浩云造的。载重吨42万吨,这艘船于19年启用,1980年它的中部被延长了80米,成为56.4万吨。1981年它被改名为“Jahre Viking”号,至2009为止它依然是世界上最大的油轮,长458.45米,宽68.9米,吃水24.5米。2010年在印度Alang拆船厂被拆卸解体。

“海上巨人(Seawise Giant)”号超巨型原油船,被称为ULCC((Ultra large Crude oil Carrier,超巨型原油轮)。此时,甚至有业者开始设计载重吨达100万吨的油船。但是,船舶的吨位也无法继续膨胀的。

13年,为了弥补美元贬值带来的收入剧减,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OPEC)决定大幅度提高油价,从每桶2美元上涨到11.5美元,猛涨4.8倍,更逢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中东石油被减产并禁运,对西方工业国家形成沉重打击,爆发了第一次石油危机。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石油需求被显著抑止,于是大批的VLCC订单被取消。19年又爆发了第二次石油危机,原油价格更飙升至31美元,1981年更突破40美元,使得尚未复苏的资本主义世界紧急陷入了持续衰退的境地。这样,西方国家被迫改变能源结构,从以石油为主转向其他诸如煤、核能、可燃气等多元化能源结构,从而更大幅度地降低了海上石油运输量(19年海上油运量14.亿吨,跌至1985年仅9.81亿吨)。总运量的降低,导致了已有巨型油船的空载或闲置,70年代初大量建造的油船特别是VLCC陷入了严重的过剩状态,巨型船舶的热潮时代从此淡去。

“海上巨人(Seawise Giant)”号超巨型原油船在油船发展史上它既是有里程碑意义的油船,又是有警示作用的油船,它告诉人们:船舶的吨位不能,也无法继续膨胀的,任何事物都有个度,超巨型原油船也不例外。

(施鹤群)

原油现货交易中订立转让,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1994年4月13日,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签订了一份石油开协议(“4·13协议”)。该协议规定,从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割出来1080平方公里的矿区给地方,并允许延安和榆林的各县参与开发。不久,各县由于缺乏资金,开始招商引资。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资本和当地的农民开始投资油井。中央一台每晚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温州一家人》中周万顺就是是这批外省投资者的典型写照。

2003年春,陕北地方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将原由民营资本经营的陕北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

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单方面定价为准,支付的回购款,只是他们实际投资的20%。7月开始,当地出现了长时间的大规模群众上访。投资者们声称在收回油井、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以及针对投资者上访时,都使用了强制手段,一些投资者是戴着手铐脚镣在兑付油井款的公证书上按下了手印。

投资者一度与派来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暴力冲突,也曾集体赴各级上访,但最终他们决定寄望于法律,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陕北油田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被靖边县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此案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行力天生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周年来,建立有限、透明、服务的理想已经露出希望的曙光。但由于《行政许可法》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的审批权力,原来坐拥巨大权力的一些既得利益部门和官员,自然不会甘心,因此需警惕新一轮的行力扩张冲动。 1993年,陕西省榆林地区行署颁布了《榆林地区石油矿产勘查、钻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榆林地区石油勘探开发委员会(油气管委办)是榆林地区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区石油勘查、开发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滚动发展,具体钻方案的制定及钻井位的审批……钻石油的井块和区块的具体审批程序,在地区油气管委办审查批准后,钻单位持批件到地区矿管部门办理矿许可手续。”

《暂行办法》中明确:“按程序获得石油勘查、开批准文件和矿手续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说明榆林地区矿管部门可以办理石油矿许可手续。“从法律上讲,地区矿管部门如果没有国家委托或授权就办理矿手续,那它肯定是越权了。但不管地方是否越权,广大投资者矿许可证是按程序真金白银从一级手中买来的。”作为陕北民营石油投资人的委托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啸对《商务周刊》说。

尽管都说他们有这个矿证,但接受访的陕北农民中没人能够拿出来。他们的解释是,2003年8月,他们一夜之间被从山上赶了下来,什么东西都没让带。“事实上不光这些投资人拿不出来,我们在当地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调不出来。”胡啸说,再退一步,即便投资人手里没有矿许可证,按照“4·13协议”与投资人联营的县钻公司也是被授权可以矿的,“因此陕北这些农民投资人的矿许可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非法的”。

1994年4月,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签署了“4·13协议”,这份协议允许陕西省与在陕北的中石油长庆油田合作在规定地段开发油田。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为支持陕北地方经济发展,从当地各县钻的实际出发,拟从长庆局依法登记的工业带勘探范围内划出约500平方公里,由安塞等6县组织开发;从延长石油公司依法登记的区域内划出约580平方公里,由延安等7市县组织开。

这是此后8年里延安、榆林各县钻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开本地石油的最重要依据。“4·13协议”同时明确,区域界定后,在长庆油田、延长油矿登记的范围内进行共同开发和划给地方单位开发的探矿权、矿权保持不变,经国家和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长庆油田、延长油矿与有关开发实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报国家油气主管部门备案。

从这份协议可以看出,陕北油田的探矿和矿权一直是属于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田,各县的开发实体,也就是各县的钻公司,是受长庆和延长的委托进行开石油。 有了这一政策的支持,延安、榆林地区各县成立了15家钻公司,他们成立时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但不久县属国有钻公司就大部分陷入亏损,有的面临破产。眼看这些拥有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田油授权的公司举步维艰,一些县开始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资商以与钻公司联营的方式进入陕北开石油,这其中主要是外省私人投资者。

此后,陕北地方利用这一开始大规模招商引资。据了解,在19年之后,陕北各产油县成了私营石油经济的大舞台,石油产业生长为地方的经济支柱。

据官方统计,到1998年底,延安、榆林地区各县石油开发总投入已达50.5亿元,其中联营企业32.9亿元,共钻井5561口,年产油量达到168万吨。石油开发收入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80%,6年增长了50倍,农民的人均年收入从1040元,上升到17000元。

投资者们一般是与县签订一个《关于合作开石油协议书》,合同多为5年、8年,甚至无限期。在本刊找到的一份靖边县1994年关于合作开石油的有关规定上这样写道:“油井合作开期限由原回收投资后开5年改为长期合作开,完后油井设备交归县上。原定五五分成的合作5年后改为县分四成,投资方分六成。”

联营开的方式大多是县参与分成的依据,但实际上县并不出资,全部由投资人出资并承担风险。靖边县规定,投资商每占用一平方公里打油,要向交8万元。安塞县则规定,一口井打出油后要交11万元。到1996年,引进外来投资开发石油在陕北达到一个高峰,有1500多家公司涌入延安、榆林地区开。

“‘4·13协议’上所说的委托授权是个模糊的说法,因为矿权的获得很严格,这里没有把它说清楚,是为了不与《矿产法》冲突。但你给投资人一个井块和坐标,是用来干什么的呢?那不就是开石油吗?”胡啸反问到。

投资人与地方签订《关于合作开石油协议书》后,即开始申请井位,投资打井,在这个过程,油井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自然就归投资人所有。对于这“三权”,地方与投资者争议不大,因为在此后的强行收井阶段,也始终承认投资人有油井的“三权”。

拥有矿权间接授权和完整的油井“三权”的投资人,在地方招商引资引导下,开始大干快上。时间到了1999年,这是具有分水岭意义的一年。当年10月,国家经贸委和国土部联合下发“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和部门要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并根据联营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取划转、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并入陕西延长石油工业集团。

然而,不幸的是,陕北当地大部分“油老板”的油井及“三权”正是在1999年和2000年获得的。据延安和榆林的官方统计,到2000年底共引进私人投资者1039家,打出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产能力100万吨,有效投入资金55.5亿元,上交税收11亿多元。石油给延安、榆林两市带来的财政收入分别占当地财政总收入80%和27.8%。

胡啸说:“据我了解,1999年之后,一些县不仅仍在大规模的招商开油井,而且矿许可证仍在发放,矿权和油井也允许买卖。”

任光明和渠斌文都是1999年在靖边县继续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之时成为油井投资人的。“当时鼓励我们当地人投资,所以我和宝鸡的几个朋友注册登记了一家宝钛实业公司。开始和签的合同写的合作开发期是‘长期’,我们先后投入了540万元的资金,打了6口井,其中只有两口是干井,另外4口井合计日产量约5.7吨。”渠斌文介绍说,“2000年,我们公司又重新登记,把合作期缩到2006年。”

记者看到,公司营业执照上确实标明宝钛公司的经营期限是到2006年10月15日。但事实上,2003年6月,当地开始收回“三权”。按照的补偿方法,渠斌文投资540万元打的6口井最后只得到了140万元的补偿。 开陕北石油风险最小的1994—1999年,投资者主要来自外省和本地的党政司法机关。此后,随着石油价格的上升,国家开始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原油流通秩序。

1999年夏天,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和陕西省,就陕北地区石油开秩序等情况写成了调查报告,报告指出:“目前陕北地区实际形成了三类不同的石油开公司,一是具有油气开资质条件的长庆石油勘探局和延长油矿管理局,二是地方各县成立的钻公司,三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陕北地区从事石油开的联营公司。”

报告指出,根据《矿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国家对石油的勘探、开、审批实行一级管理,但事实上,陕北部分县在组织石油开过程中,给相当一部分投资商办理了可直接从事钻活动的证照,并作为联营企业给予开油区。

报告认为,地方各级和部门要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严禁未经院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要坚决停止和杜绝越权审批油田及井位的行为。

调查报告上报院后,得到院领导的批示:陕北地区是中国石油工业持续发展地区之一,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整顿这一地区石油开秩序,事关生产流通秩序的全局,也是管住源头的重要措施,一定要坚决依法行政,从严整顿。

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和国土部联合下发文件“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件”,即印发《关于陕北地区石油开秩序情况调查的报告》的通知。1239号文要求,陕西省要抓紧部署和落实规范陕北地区石油开秩序的意见。所以正在非法进行勘查和开活动的钻井、测井、试井、压裂、修井等作业必须立即停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清理自己的施工队伍,在12月31日前无条件撤出。

事情出现如此逆转,按照国土部一位长期从事石油研究的专家在接受《商务周刊》访时的解释,“最初国家是一片好心,但随着石油价格飞涨,地方感觉给得少,又向国家和中石油索要更多的油田。在中石油拒绝了地方的无理要求后,地方就和中石油打赖,大量引进民营资金抢占油田。这样上千家的民营石油开公司在陕北油,甚至越界开。形成了混乱的局面。”

地方是否真的索油不成而放任投资者抢占国有油田,我们无从得知,接下来的事实是,“1239号文件下发后,陕西省的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公布或下达,没有告知普通投资者”。胡啸指出,“一些党政司法部门的投资和一些与高层有密切关系的大投资者,纷纷在继续招商的大好氛围掩护下退出,这时进来接盘的就是陕北当地农民。”

到2001年,陕北油田的投资者大部分已被置换成当地农民为主体。

2002年9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延安市吴旗县私人油。受院委托,国家经贸委、监察部等有关领导分别到陕西督查石油整顿,要求立即收回个人油井收益权,严厉查处有关领导参与非法油行为。

巨大的压力向陕西省官员逼近,2002年10月15日,陕西省由主持在吴旗县召开了整顿石油开汇报会,会上决定彻底取缔所有联营开石油的公司,收回他们的经营权、开权。 11月,整顿方案出台,并以榆林、延安市的名义下发。文件下发之前,两市又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开会研究收回油井的方案。

“这些通知和方案应该都存在,但联营公司的投资人根本就没见过。从1999年之后,我知道的第一份明示的收井文件就是2003年5月陕西省石油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取果断措施彻底收回联营单位油井收益权的紧急通知》。”胡啸所说的明示,就是指它下发到每个钻公司和联营公司。

2003年6月13日,榆林市召开紧急会议,王登记主持会议,并在会上强调,信心就是决心,进度问题就是态度问题,到了关键时刻,必须下大决心,一鼓作气,彻底拿回“三权”。有资料显示,王登记在会上提出三点:一,先接管后清算,一次清算,一步到位,原投资者彻底退出;二,严格执行无偿收回政策,凡投产满5年、投资收回的油井无偿无条件收回;三,产量核定要以历史测产、上缴原油、纳税票据为依据,决不能重新测产。

榆林市委组织部长刘培仓在会上强调,收回“三权”工作要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各级领导必须冲锋在前,以身作则,决不能逃避退缩。他指出,因为工作不力,已经处理了两名县级干部,“下一阶段,凡顶着不办,不能坚决执行市县有关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职的县级干部,还要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这就是榆政发(2003)55号文,也是日后强行收井过程的主要依据文件。

显然,地方官员们所受到的压力很大。2003年7月,榆林市王斌在接受媒体访时说,他在5月23日全市油井收回三权会上也作了讲话,大意是:省工作组到榆林检查工作时,明确要求我们限期完成收回三权,否则将追究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这种压力下,王斌在会上坚定地表示,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县,要追究县以上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会上还特别强调,公检法要为收回油井保驾护航,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护。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受理和支持影响、阻碍油井资产归并重组的一切诉讼和上访。

2003年8月,靖边县开始强行收回“三权”。使用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落实投资者在《收回“三权”资金兑付协议书》上签字画押,没有人知道,这其中有多少人像任光明那样被强制胁迫或像渠斌文那样强行兑付。渠斌文手中的《兑付协议书》上写着:“根据中央、省、市石油行业清理整顿有关精神,靖边县人民已将原招商引资开发地方油井的‘三权’彻底收回,并授权靖边石油钻公司统一管理,收油资金和兑付工作由钻公司承担。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经双方认真协商,乙方(渠斌文)同意将位统编号小-318号油井及设备、财产,由甲方(钻公司)出资4.5万元予以收购。”

2003年春,陕北地方所谓的收回油井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收权”运动在陕北地区开始了。地方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收回油田。2000多油老板的油井顷刻间挂上县钻公司的牌子,几十亿元民营资产变成了“国有”。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单方面定价为准,远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投资者们声称,支付的回购款,只相当于他们实际投资的20%。

胡啸认为,“从法律上讲,收回‘三权’的行为是县钻公司与联营公司解除合同关系。解除的理由是当初联营存在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性。现在叫‘收回’,那么就说明原先曾经下放过。如果当初是合法下放的,现在就不应该认定非法而解除合同,但显然,不解除合同,油井就收不回。这是县在回收‘三权’上存在一个悖论。”

不管是否存在悖论,记者访的靖边县私人投资的1800多口油井被靖边县钻公司“收购”。1998年时,靖边县钻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负债2800万元,销售收入几乎为零。然而在收井当年即实现销售收入7亿元,2004年增长到9亿元。2005年9月14日,陕西省所属的中国第四大石油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靖边县钻公司正式更名为延长油田股份公司靖边油厂。到2006年,靖边油厂实现销售收入12.9亿元,上缴税费5.25亿元,实现利润1.51亿元,先后获得榆林市利税“百强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2005年,延安、榆林两市14个县(区)钻公司完成整体移交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延长集团由此拥有了22个油厂。截止到2006年底,延长石油集团公司总资产600亿元,职工6万余人,当年生产原油926.6万吨,加工原油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03亿元,税金89亿元,利润76.7亿元,荣列2006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00位,中国企业效益200佳企业第15位,中国企业纳税200佳第29位。重组后的股权比例是延长石油集团代表陕西省控股油田股份51%,延安市和榆林市各占44%和5%。

如此迅速的大规模扩张,无疑提升了这家中国第四大石油企业的雄心壮志。该公司宣称,到2010年,延长集团的原油产量和加工量将分别达到1200万吨和1265万吨,年销售收入、税利分别达到750亿元和200亿元,成为陕西第一名牌和中国知名企业,力争进入中国企业50强。一个更大的雄心是,该集团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跨入世界500强行列。

延长油田重组之前,在新疆、宁夏、黑龙江、吉林等地也发生过私人企业开中石油废弃油井的事例。“当时,国家取果断措施解决了这些问题,2006年以后,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开发秩序完全理顺了。”一位接近国土部的人士指着2006年中国油气矿业权分布图对记者介绍,“你看,现在每一个区块的权属都很清楚。”

据国土部地勘司2006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有效探矿权、矿权总数为1756个,总面积436.13万平方公里。

这些探矿权、矿权中,中石油持有探矿权、矿权793个,面积182.54万平方公里;中石化持有557个,面积.86万平方公里;中海油持有288个,面积139.23万平方公里;延长油矿持有41个,面积10.89万平方公里。

石油秩序在版图上理顺并不意味现实的矛盾已然解决。一些投资者声称,由于的单方面定价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支付的回购款只有他们实际投资的20%。这起涉及陕西延安、榆林地区15个县的上千名“油老板”和数万农民,他们曾经拥有5500余口油井,据称价值70亿元以上,因此被一些学者和媒体称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自2003年以来,一些不甘心的投资者取了一系列维护个益行动,包括司法诉讼、上访、发动舆论声援、组织座谈会、开办网站等。

2006年4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陕北200多家企业,2000名多石油投资人的委托。接手这一案件后,该事务所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与积极沟通。最后,律师们建议,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和陕北油田案实情,讨论和争取投资者的“三权”难度很大,两年前冯秉先等投资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徒刑,即与他们坚持要求产权有关。

“我们和投资人一起讨论的结果是‘要补偿,不要产权’,这样才可能和之间搭起一个解决问题的平台。”胡啸说,“收回三权的行为,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主要问题是,1、对于之前被投资人信任的行为,谁应承担责任,投资人不是的对立面,他们是被害人;2、征收行为,需要一个合理的补偿,这个合理是双方面需要论证、听证得到的,而不能是单方面的;3、以钻公司为主体的承受权利,其实质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需要协商一致。”

这个思路给曾经山穷水尽的任光明、渠斌文等人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渠介绍,6月份陕西省信访办一位刘姓干部告诉他,6月14日,全国人大在一份民营投资者补偿问题的材料上签了处理意见,大意是“以个案方式解决”。这份材料被转回到陕西省,省里又转给了榆林市。

7月25日,渠斌文等到榆林市办公厅密件室并没查到这份文件。但这个消息还是让渠斌文感到高兴。据胡啸介绍,除了这份人大批示外,省信访局还有一个方案,大意是:一,收回三权是合理合法的;二,投资的民间借贷是非法的;三,投资者放弃“三权”是正确的;四,有些问题是没有解决的,在不否定行为的前提下,可以个案形式处理投资者问题。

陕北“油老板”们放弃自己油井的财产权、经营权、受益权已经一年多了。在访中,渠斌文表示:“国家要收回战略,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也不愿做历史的罪人,只要把我们投资打井和设备的钱还给我们就行了。”

(一)做空机制的通俗解释 手中原本没有某商品,但可以通过以付押金的形式先行将一定数量的此商品卖出,等到此商品价格下跌后,再以低价将此商品买回来(即以较少的资金赎回押金)。事实上,此时手中依然没有此商品或者并没有交割此商品,但却获得了因行情下跌带来的盈利。这就是先卖开仓再买平仓的做空机制。 (二)基本术语解释 1. 委托单:经由计算机终端(本系统)委托成功的申请单2. 成交号:系统为成交单分配的唯一标识。3. 平均价:当天某商品所有成交单的加权平均价。4. 最高价:当天某商品的最高成交价。5. 最低价:当天某商品的最低成交价。6. 最新价:某商品当前最新成交价。7. 买价:某商品当前最高申报买入价格。8. 买量:最高申报买入价格所对应的买入数量。9. 卖价:某商品当前最低申报卖出价格。10. 卖量:最低申报卖出价格所对应的卖出数量。11. 订立价:此合约订立时的价格。12. 转让盈亏:交易商发生转让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13. 涨跌:某商品最新价与昨日结算价之间的差额。14. 当日涨幅上限:某商品当日可输入的最高价限(昨日结算价 + 最大波动幅度)15. 当日涨幅下限:某商品当日可输入的最低价限(昨日结算价 - 最大波动幅度)。16. 合同转让:将已经签订的未到期的合同转让或解除。17. 双向交易:投机者可以利用对冲机制进行双向交易从而获取利润。(1)先买后卖 做多 (2)先卖后买做空当判断未来价格上涨时:先买入(订立)------再卖出(转让)当判断未来价格下降时:先卖出(订立)------再买入(转让)18. 订立(开仓)是指连续现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连续现货合约的行为。19.转让(平仓)是指连续现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连续现货合约交易方向相反的连续现货合约,了结连续现货交易的行为。20.持仓量是指连续现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21. 持仓限额是指上海石油连续现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22.撮合成交是指连续现货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过程。23.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连续现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24.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连续现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25.开盘价是指某一连续现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26.收盘价是指某一连续现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27.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连续现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28.保证金是指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29.交收仓库:指由本市场指定,负责对交易产品进行保管,给其品质进行检验并出具仓单的交收货物存放地。30.结算银行: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31.追仓(加仓):开仓后在同方向追加电子合同的买卖量。32.涨跌停板:市场为控制交易风险所设立的每日交易最大波动范围。正负8%.33.现结算价:代表该品种当日交易的加权平均价。35.昨结算价:即上一交易日交收核算价,代表该品种上一交易日加权平均价。36.出入金:进入或转出交易账户的资金,每天8点30分到下午的16点15分,节日除外。 (三)基本问题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日除外)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5:00

夜市:19:00-03:00夜盘的开始时间(19:00)作为一个新的交易日的开始,18:50-19:00集合竞价,18:59-19:00为竞价的撮合时间。最大订货量:对每一个商位,限定其最大订货量,交易商在客户端中可以查到具体限额。交易服务费:0.1%(原油) 0.16%(焦炭) 0.04%(热卷板) 0.04%(螺纹钢) 数量单位:手(1手=1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原油) 2元/吨(焦炭) 1元/吨(热卷板) 1元/吨(螺纹钢)涨跌停幅度:前一日结算价格±8% (四)集合竞价 1.开市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18:50~ 19:00)内进行,其中前9分钟为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2.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3.集合竞价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五)结算报表查询 1.交易商可在闭市后在客户端中查询资金结算情况。2.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六)保证金 保证金:20%注:保证金比例不是按成交价计算,而是按结算价计算。保证金 = 成交数量 × 结算价 × 20%结算价=某商品当日所有成交的成交价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则沿用上一日结算价)。履约保证金每天随着结算价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