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新机制_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简介
1.国内油价调整机制是什么?
2.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机制拟定
3.中国油价限制区间
4.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5.国际社会对油价定价机制的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居民消费不断升级,成品油的消费需求也快速攀升。成品油的价格波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我国的成本油定价经历了由计划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建国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成品油价格一直由政府统一制定与管理。随着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成品油定价方式发生转变。从1998年开始,我国的成品油价格从国家定价开始向市场化转变,其间经历了四个阶段。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这标志着成品油定价市场化的开始。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每月一调,汽油和柴油则实行国家指导价,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微博]集团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2000年开始,国内成品油价格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跟随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进行调整。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接轨机制进一步完善,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这一阶段的改革中,由于市场化程度并不完善,调整的规律化容易引起更多市场投机性。
2003—2008年,成品油改革的第二阶段,由于国际油价进入大幅波动且快速上涨的环境中,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通过让国家和企业消化高油价成本,将国际油价的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降到了最小。这次定价机制的调整,尽管缓解了国际原油价格巨幅波动的影响,但是违背市场化原则,导致国内外油价长期倒挂,并引发供需失衡的市场形势。
2009年,国家发改委再度推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方案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此次改革,加快了国内成品油市场化程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由于调整周期过长,价格调整变化难以跟上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仍遭到不少市场人士与专家的质疑。
2013年后,进入到国内成品油改革的第四个阶段。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二是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4%的调价幅度限制;三是适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此次改革使得国内油价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出国际油价的变化。部分市场人士认为,新机制体现的成本定价思路,保障了炼油企业的利润,但是并未能反映出国内的实际供需形势,这一点仍有待完善。
国内油价调整机制是什么?
原油与成品油区别:
1、做市商和交易所的不同
期货交易一般都需要在期货交易所里进行集中撮合交易,而交易所必须是会员才能交易,一般客户必须通过会员代理才能做交易。成品油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在期货市场中,成交的价格不确定是因为所有的下单都要透过集中的交易所来撮合,因此就限制了在同一个价位的交易人数。而现货原油采用做市商交易模式,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随时成交,市场价格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2、交易时间不同
成品油期货交易时间每天只有4小时,而现货原油是24小时交易,从周一早上8点至周六凌晨4点一直都可以交易。
3、价格形成机制不同
现货原油的价格是由交易所报出买卖价格,依据做市商的报价,客户决定是否与做市商交易。成品油期货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在交易所里所有交易者集中竞价形成的价格。交易所担当撮合交易的中介保证环节。
4、交割时间期限的不同
现货成品油(现货原油)交易风险远小于成品油期货,成品油期货是指有交割时间期限限制的标准合约,成品油期货交易之所以风险大,主要是成品油期货交易有交割时间限制,由于成品油期货交易到期日必须进行交割,所以对投机商(以价差为赢利目的的投机者)而言,如果手中持有期货合约的价格临近期货交割日时,尽管处于亏损(甚至是巨亏)状态,但投资人必须进行平仓的操作;而现货原油是没有交割时间期限的限制,投资者可以长期持有手中的仓单,而不至于被迫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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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机制拟定
国内油价调整机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以下是关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知识介绍:1、简介: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而最高零售价格是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上流通环节差价来确定。2、拟定背景: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
中国油价限制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
新方案提出把2006年确定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中规定的“当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高于5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提高到80美元。
这一改革方案的推出目前有两种时间表可供选择:一是2008年年底前,成品油定价机制调整和燃油税费改革一起启动,最早启动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二是年底前先调整成品油定价机制,降低成品油价格,于2009年1月1日进行燃油税费改革,即开征燃油消费税。具体如何“拍板”,正在等待国务院高层和相关部门的最后决策。 早在2006年,国家就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调整,并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零售基准价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允许企业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8%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这一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不再“盯住”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而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价格为基准。再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价格。但此方案一直未见官方公开表述。
最新调整的方案,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这一政策思路意味着,未来成品油经营企业将获得一定的定价自主权,同时成品油价格调整频率将加快,次数将增多。
实质上,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在实践中,一直面临着尴尬局面。因为成品油供应体系存在着两个主体,一是民营企业,二是中石油、中石化。后者在政府价格管控下,不能随意调整价格,而前者在供求变化和后者价格管控中,获取了利润空间。
“现在民营销售企业的利润空间相当大。”石化专家、北京异构石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薇对记者分析,目前国内成品油价偏高的情况下,民营加油站一吨能赚2000元左右。
如2008年11月从国外进口的原油约50美元/桶,而国内成品油是按照90美元/桶的价格出售,折合成人民币大概6000多元/吨,而地方炼油厂出厂的成品油价格4000多元/吨。按照2008年规定零售价格上下只能浮动8%,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最多只能降价8%。而民营加油站可以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渠道降价,从中赚得丰厚利润。
“采用最高限价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一种选择。”上述专家称,实行最高限价,意味着加油站售油,只要不超过最高限价,多低的价格国家不管。
对此,调整方案也给出了相应信息,即提出,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或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或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流通环节费用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流通环节差价水平。
“只要不突破最高限价,市场稳定,民众没有意见就可以了,企业出售油价低多少不用政府操心的。”陈薇称,如果有了最高限价,加油站的利润空间将得到有效限制,不会有更大的暴利收益。
据悉,除了调整零售价格标准,成品油价格机制仍遵循2006年石油价格改革方案,即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机制。
虽然这种间接接轨的机制不变,但据了解,政策层面未来可能在调控区间上进行适当调整。
按2008年11月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看,价格部门核算出的零售基准价会被折合成WTI(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的低硫轻质原油的一种,是美国石油工业的基准原油,已成为世界各地原油产品的重要定价基准之一)价格,当这个折合价格介于18-50美元每桶之间时,国内成品油价将与国际油价同步调整;但如果低于或高于这个范围,国内成品油价将分别按照另外一套方法进行不等比例的调整。
具体核算是,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平均原油价格+成本+适当的利润率(按2004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5%左右),来确定成品油价格。其中,18~50美元之间按照上述公式计算,50美元以上开始扣减加工环节利润,每上涨1美元扣减1%的利润率,到55美元减为零,55~65美元为零利润。
据悉,调整中的方案还提出,拟将50美元这个临界点调高到80美元。
成品油价格调整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复杂,为此,相关配套措施也是调整方案的重要部分。
据悉,如果按上述机制调整,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相关行业价格联动、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以及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等四个配套机制都将发挥“配合”作用。 尽管从上述成品油定价机制调整中,看出了更多的市场灵活性,但该调整思路仍属于局部性调整,市场化改革方向还是长期目标。
“中国成品油形成机制改革走的是渐进性道路。”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专家牛犁对记者分析,虽然能源价格改革的总方向是按照市场规律,与国际接轨,但改革路径仍是循序渐进式的。
和牛犁持相同观点的专家认为,在现有管理体制和市场条件下,不能完全放开能源价格包括成品油价格。
“一方面,国家没有石油储备;另一方面,税收比例太小。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调控价格。”陈薇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可能会失控。
除此之外,在现有石油管理的垄断体制下,政府放开价格管制,将可能出现垄断企业联手抬价。这也是学者们担心的问题。
因此,能源价格改革尤其是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最重要的前提是,培育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条件,有足够的市场主体,才能产生合理的竞争价格。
“在没有放开市场主体管制情况下,只调整零售价格基准,是否会导致挤压现有民营企业竞争空间?”上述业内人士分析,在2008年价格机制下,民营经营企业还有较大的盈利空间,如果中石化和中石油企业能够在“最高零售价”下自主选择降价空间,势必会对民营销售企业产生竞争压力。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中国油价限制区间在零售环节92号汽油也回到7元的区间,以油箱容量在50L的家用轿车为例,加满一箱92号汽油多花9元。
成品油定价机制,即成品油定价的过程方式、法则方案。成品油定价机制在经历多次改革后由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于2009年3月26日披露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这个机制实现了与国际油价实行有条件的联动,此举有助于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并逐步跟国际油价接轨。
2016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上下限。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自2018年11月30日24时起,国内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40元和520元。?
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中国国务院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后拟定并获审批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而最高零售价格,是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上流通环节差价来确定的。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降,折成额度取整确定。中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调整机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地以22个工作日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
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价格信息。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目的在于理顺成品油和原油的价格关系,形成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定价机制。
根据新的价格形成办法,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日均涨幅或跌幅超过4%,就应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以使成品油价格能够更真实,更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公平竞争。
2013年3月2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发布,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形成后,价格其实是有降有涨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关要逐步完善有关机制和管理办法,市场主体也要逐步适应价格上下波动的经常性情况。
根据相关监测数据,本次成品油调价前20天,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种原油价格平均价比前期调价基准价大约提高了5%以上。所以,这次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已经超过了20天,发展改革委经过观察和研究,决定上调油价。
据了解,在此机制下,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或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或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对于一些加油站进行的降价促销,国家对成品油实行的是最高限价,企业可以在最高限价之下自行定价,国家是支持合法的市场竞争的。
国际社会对油价定价机制的研究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所谓的“油荒”,许多媒体都作了大量分析报道,将矛头指向了我国当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那么,究竟该如何评价当前的定价机制?当前机制存在哪些弊端?定价机制的改革取向应是怎样?
当前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形成及评价
自1998年以来,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已经历了三次改革,其中第三次改革所形成的机制,也就是现行的机制。这个机制是自2001年11月份起形成的,那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以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成品油交易价格为基础,据典型运杂费及国内关税,加上由国家确定的成品油流通费用,形成由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再由中石油与中石化在基准价上下浮动8%的范围内,制定出具体的零售价格。当三地市场前一个月成交价格加权平均后得出的价格波动超过8%时,国家发改委相应调整国内零售基准价。
总体看,前期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但要看到,前期的定价机制改革之所以运行得很不错,兼顾了各方利益,主要得益于改革时面临一个相对有利的国际环境,那就是国际国内石油供应相对宽松,油价相对保持平稳。而自2003年国际油价一路飙升后,现有定价机制便不堪重负,而且,人为压低零售终端价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
当前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弊端
长期以来,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三种:石油产量、石油需求以及为控制石油而进行的政治争夺因素。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产量增长幅度有限而需求增加势头不减,再加上政治因素,使得国际石油市场出现了新的特点:低油价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国际社会要适应进入一个高油价、高成本的年代。这个大环境的变化使得我国原先在石油价格平稳时期所形成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不适应环境变化,需要重新审视和改革。
(一)国际油价的高位运行以及波动的频繁性将使得当前的成品油价格刚性愈加强烈,只涨不落的矛盾突出。据统计,1999年至今国际油价涨幅已超过400%。国际原油价格从2002年每桶24美元左右,上涨到2005年8月的66美元。我国政府也不断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自2004年3月31日至今,一年多时间里成品油零价格经历了七次调整,频率比较大。七次调整中,只有一次是降价,而且社会对降价反应并不像想象中的好。因为,从2004年10月份开始,国际油价曾有一段时间的下跌,但国内油价并没有随之下降。而今年5月23日进行降价调整时,国际油价下跌的趋势并不是很明朗。本来,当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作相应调整,随市场变动而变动。但由于国际油价的高位运行以及波动的频繁性使得消费者对国内油价走势的判断更加固化:只涨不落。这与原先制定的随国际油价走势做出相应调整的定价机制相悖。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要低于国际油价,还没有真正与国际市场接轨,容易误导消费行为,很难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虽然国内不断调价,但幅度有限,主要是考虑到高油价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和人们的承受能力。例如,从今年年初至今,国际油价上涨了逾60%,已达到67美元/桶,而国内成品油价格经多次调整涨幅也才为22.5%。这种相对较低的成品油价格,容易误导消费行为,并不利于我国长期的能源供应。一个最显著的例子是,相对较低的油价助长了一些大排量、高耗能轿车的使用,同时导致部分地区、部分产业出现经济过热。
(三)定价机制易于导致油价倒挂,特别是使得石油加工业亏损严重,产量上不去,石油零售企业可能会出现油源短缺或“油荒”现象。从上面的定价机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的原油进口价格已与市场接轨,随之波动;而成品油零售价格却由于时滞原因,还不能适时进行调整。这个机制在油价大幅度波动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所谓的“油价倒挂”现象:国际原油价格攀升,炼油企业原油采购价格不断上升,而成品油的价格却并没有随之提高,造成成品油价格低于企业的炼油成本,企业“越炼越亏”。
(四)现行定价机制容易激发囤油欲望,助长石油流通体制中的投机现象。当石油市场供求关系紧张时,根据国际油价的走势,国内销售者很容易就能够判断国内油价的基本走势:上调还是下调,在做出价格预期后,就能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囤积。在生产环节,由于国内炼油环节还是处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公司垄断原油炼制阶段(目前全国非国有炼油企业不足百家),由于配置计划和供应保证等原因,国有炼油企业的巨额关联交易在客观上无法避免。为减少亏损,两大集团将在自认为可以保证国内供应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加工量。加工量不能完全兑现,再加上调运不及时等外部客观原因,可能出现局部甚至全局性资源紧张。一旦短缺,市场力量将进一步加剧短缺的负面循环。一方面,原油进口不足、炼厂炼能不足或者消极应对,都难以在短期解决;另一方面,社会加油站由于获取油品的渠道越来越窄,囤油行为有增无减。即便是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巨头,也有可能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囤油、惜售的投机行为,从而对石油市场的稳定供应产生不利影响。
(五)没有真正反映国际油价波动对我国市场的影响,与现实开始脱节。
如何认识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一)定价机制改革应与价格调控相结合,避免定价机制改革成为油价上调的信号,从而带来价格连锁反应。由于石油价格是上游产品的价格,很多的下游产品都和石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石油的价格变动成为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可能带动整个物价指数上升。虽然我国在经历1973年石油危机以后,抵御高油价冲击的能力明显加强。但是,如果在国际油价持续上涨时期改革成品油定价机制,很容易被一些企业和个人借机助长石油涨价,进而抬高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带来价格连锁反应,推动价格总水平回升甚至上涨。
(二)认清石油产业的双重特性,深化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既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取向,又要积极稳妥有序有别分步推进,更要加强政府的监管作用。石油产业具有竞争性、基础性的双重特性。作为竞争性产业,成品油价格理论上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供求形成。具体进程要取决于市场发育程度。作为基础性行业,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所有行业和人民生活有很大影响。因此,对成品油价格放开的进程、时机,是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要统筹考虑国内外市场能源供求、储备几个环节的可承受度、价格可控的程度。考虑到近两年石油供求矛盾仍然突出,国际油价在高位有较大幅度波动等情况,不宜完全放开价格。但仍应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从多方面引进市场竞争,反映市场供求,使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更加具有灵活性、及时性,更多地反映市场供求的真实变化。
(三)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是出现“油荒”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要解决“油荒”问题,不是单独地改革定价机制本身就能解决的,必须综合配套解决。“油荒”的出现并不是单纯地由定价机制造成的,即使成品油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国际原油价格持续高涨的话,国内石油消费将受到影响。在现有两大公司控制进口石油的背景下,不排除为了降低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拥有进口权的石油企业尽量控制石油供给量,同样可能出现“油荒”问题。因此,要解决“油荒”问题,不是单独地改革定价机制就能解决的,还需要改革整个石油投资、生产、经营体制。但出现“油荒”肯定说明油价形成机制有问题,必须做出一定的修改。
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政策取向
目前我国成品油市场尚不是很成熟,成品油批发市场竞争主体不多,如果现在就完全放开,势必形成少数企业垄断控制,联手赚取超额利润。还可能使“走私油现象”重新“抬头”,一些企业通过不法手段,从国内外差价中牟取利润,甚至会造成国内市场的混乱。没有政府定价的风向标,完全依靠分散市场自主地形成价格,势必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毕竟,石油作为基础能源,维系着国民经济的生存与发展,成品油价格改革不能操之过急,完全开放确实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如果不加以控制,对消费者来说可能结果可能更坏。因此,近期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取向只能是在政府主导下逐步走向市场化定价。
从我国成品油价格的形成因素看,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进口原油的到岸价、炼油厂的出厂价、经销中的批发价或调拨价和最终的零售价。在这四个部分中,到岸价是完全由国际市场决定的,政府很难管制,其余的都可以控制住。那么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只管出厂价,其余的批发价、调拨价、零售价完全放开;二是政府只管零售价,在国际、国内批发价一定浮动范围内零售价不变。
按第一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对炼油企业进行补贴,即不管国际原油价格如何变动,炼油企业的出厂价格保持在一定幅度浮动,如果原油价格变动幅度很大,政府要考虑用一定数量的补贴或者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来支持炼油企业的生产,这种方法意在尽量减少炼油企业由于进口原油和成品油出厂价格之差所带来的损失,保持其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又可以降低国内市场成品油价格波动幅度。但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我国大多数炼油企业是终端石油公司的加工车间,给炼油企业进行补贴实际上是给整个石油产业链补贴,不利于把我国石油公司培养成真正具有竞争力的国际大石油公司;从价格机制上看,则是从国际市场价格机制的倒退。
第二种方法是对批发价、调拨价、零售价等进行一定的控制,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对当前价格机制的一种改良:增加零售价浮动的幅度和调整中准价的频率。一方面加大在零售基准价基础上的成品油价格浮动比例,即企业在国家确定的零售基准价基础上,可以自行确定的价格浮动比例超过目前8%的限制。这里面涉及浮动幅度的限制问题,幅度过大无异于完全放开价格;而不对成品油定价作任何政策性限制,会加大高油价对国内经济运行产生的负面影响或放大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弊病,因此,对这个具体幅度还要做仔细研究。另一方面就是在调整中准价的“频率”上作文章,在国际油价高涨的时期内,将目前“一个月跟踪法”的时间跨度缩短,改为两周跟踪法,甚至更短。通过加快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频率,从“滞后定价”逐步过渡到“实时定价”,从而向更合理的市场规则迈进。这样,不仅可以矫正被扭曲的成品油市场,减少炼油业的亏损,而且能使各个方面适应油价的频繁变化,为油价机制的改革创造条件。
综观上述改革办法,各有其缺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油价高涨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油荒”问题,但仔细考究起来,灵活运用两种办法是若干种成品油定价改革方法中最便于实际操作的方法,也是一个最接近实际的办法。要想最终解决成品油的市场化定价问题,必须经过以下几步:首先是改革成品油的价格形成机制,比如解决从滞后油价向实时油价转变等现实问题;其次是切实放开批发环节,在对外开放之前先对内开放,改变由两大集团公司集中批发的现状;第三,要逐步放松对油源的控制,在石油进口环节真正实现竞争;最后,配套进行成品油市场准入、油源和市场监管等环节的改革。只有综合进行整个石油体制改革,才能促使成品油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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